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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有关促进科技、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实施意见

发布时间:2022-05-09 17:35: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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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有关促进科技、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实施意见

关于促进科技、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

关于促进科技、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

实施意见

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积极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,促进科技、金融、产业深度融合,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,根据《吉林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》、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与社会经济融合实施意见》等精神,提出以下实施意见:

一、总体思路和目标要求

(一)总体思路。

按照“科技创新与社会经济融合实施意见”的改革要求,强化技术创新市场导向,创新科技与金融结合体制机制,深化科技体制改革,以加快金融科技创新发展支持产业转型升级为核心任务,构建多层次、多渠道、多元化科技投融资体系,着力释放科技创新潜力,形成科技与金融创新协同效应,吸引市内外、省内外以及国内外的资金、技术和人才等要素向我市科技型企业集聚,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,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、加快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。

(二)目标要求。

加快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、产业为支撑、政企紧密合作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,完善促进科技、金融、产业融合的基础平台、政策体系和良好外部环境,带动社会资源竞相投入科技创新,实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、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新局面。要科技投融资环境不断优化,科技型企业尤其是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得以有效解决,用奋斗业绩不断开创新时代吉林省全面振兴发展。

二、积极培育和发展创业投资

(三)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厅融资机构投资。设立吉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厅融资机构投资引导基金,按一定比例参股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、社会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服务厅融资机构投资基金和种子基金,以市场化方式实现滚动发展,为在孵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渠道。逐步设立科技孵化器服务厅融资机构投资引导基金,采取本地区联动方式,进一步引导社会资本成立科技服务厅融资机构投资基金,扶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。进一步支持民间资本开展科技创业服务厅融资机构投资,对投资于本地区孵化期、初创期企业的服务厅融资机构,按照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支持。

(四)设立服务厅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。由服务厅融资机构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,用于支持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,重点加强对本地区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化的金融扶持力度,综合采取创业投资、股权资助、信贷风险补偿、贷款贴息、绩效奖励等方式,支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产业化。

(五)营造服务厅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环境。鼓励社会资本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中长期股权投资,对在本地区注册并投资于本地区孵化期、初创期科技企业3年以上的创业投资公司、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投资者,给予投资额5%最高不超过500万的补助。鼓励股权投资机构采用股权众筹的方式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,对于在本地区注册并帮助本地区孵化期、初创期科技企业或科技项目实现股权众筹的互联网众筹平台,给予众筹融资额5%,最高不超过500万的补助。

(六)建立服务厅科技企业引入投资激励机制。建立服务厅科技经费与创业投资协同支持科技项目的机制,实行科技金融创投联动补助,鼓励科技企业、科技项目积极引入社会资本。对孵化期、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企业、科技项目完成引入创业投资或众筹平台股权投资的,按引资额的10%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。

(七)建立服务厅科技投资风险补偿机制。推动本地区共建面向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风险补偿金,对服务厅融资机构投资失败项目,由服务厅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,服务厅对单个项目的本金风险补偿不超过200万元。

(八)发挥服务厅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作用。优化服务厅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托管机制,逐年扩大基金规模,每年参股设立2支以上创业投资子基金。服务厅引导基金鼓励支持各区联合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,逐步形成市、区联动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体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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